当出现K这样的诉讼活动,及《寓言》中乡下人面对法院大门,或其他法律纠纷和现象时,在现代法治话语的逻辑中,正确答案是应积极观察、讨论、评价,以从法律人活动中受到教育或监督、纠正其活动的失误。
然而对其他人来说,自由意味着一些人根据其喜好掌握他人的命运以及他人的劳动所得。公共权威无权染指个人的自由,不论它是否假借多数人的名义。
[20]由个人自愿组成的社团和市民社会是抵制国家和权力的不可或缺的力量,没有了它们,没有了私人领域的存在,个人面对的就是赤裸裸的暴虐统治,一丝遮挡也没有。也就是说,这个有机体认为,它强迫其成员接受其目标,是因为它比那些个人更了解他们的利益所在和长远追求,如果那些个人是理性的话,他们不会反对或者抵制有机体的安排。[21]在很大程度上讲,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用来完成这一任务的,即对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确认,禁止任何来自共同体或者国家的侵犯。当平等被理解为财富的平等而不是权利的平等时,当民主被理解为多数决且可适用于一切领域时,积极自由(权利)观念的流行就不足为奇了。无论如何,非强制与强制都难以共存,因为二者具有逻辑上的矛盾关系,非强制必然排斥强制,强制必然摧毁非强制,不可能存在非强制下的强制或者强制下的非强制这种逻辑上自相矛盾的状况。
而积极权利意味着依赖他人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诸如劳动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福利权(welfare rights)等。在伯林看来,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追问的问题是:一个人或者一群人被允许或者应被允许不受他人干涉地做其力所能及的事或者成为其愿意成为的人的领域是什么?[1]或者,简单地说,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干涉我?。(7)关于对劳教法律性质的认识,问卷设计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其他四个选项。
这种改革方案认为,鉴于劳动教养在实践中被滥用导致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污名化,加之劳动一词有强迫劳动、有违人权之嫌,因此,应当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或者教养处遇取代劳动教养,形成治安管理处罚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一刑罚三级制裁体系。主张由公安机关决定的仅占1.9%,主张由劳教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占5.7%,二者合计为7.6%。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主张禁娼,但在具体态度上略有区别,大致可以分为禁止论和管制论两种。而教学科研机构的样本选择其他的占25%,选择改革为轻罪制度和改革为教养处遇法的均为16.7%。
(2)关于劳教案件具体的审判组织,55%的被调查者主张兼采独任制和合议制。对此您怎么看?上述问题具有铺垫性质,是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被调查者选择具体改革方案的原因。
5.治安法庭与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课题组还设计了访谈提纲,在会下对部分参会人员进行了个别访谈,以便与问卷调查所获信息相互补充,并对问卷调查的结果作出较为准确的研判和分析。俄罗斯在司法改革中新设了治安法院,主要审理法定刑不超过2年监禁的案件和其他轻微的民事、行政案件,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案件,可上诉至区法院。我国劳教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将过去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劳教案件转为由法院处理,这将大大加重法院的负担。
结合我国的情况,问卷中提出了设立治安法庭审理劳教案件问题,对此,51. 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同时设立治安法庭、23.1%的被调查者主张仅在基层法院设立。此外,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也被认为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相反,教学研究机构的样本71%认为应该彻底转型,只有25%的样本主张保留但须改革。调研发现,在所有53个有效回答中,60.4%主张提前介入,32.1%主张事后救济,7.5%选择了不知道。
(7)关于法院审理劳教案件的审级制度,问卷设计了实行一审终审制、实行两审终审制和不知道三个选项。[26]参见注[3],郭建安等主编书,第15页。
(9)关于劳教案件的诉讼程序,问卷设计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简易程序为主,以普通程序为辅、其他四个选项。实证调查的结果表明,司法化的改革方案受到了被调查者的广泛认同。
审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应着力于高效快捷,以便解决大量的治安案件,同时遵循权力监督制约、律师介入、证据规则、救济程序等各项正当程序规则,保障治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而通过实证调研寻找共识、发现共识,就是凝聚共识的有效方式之一,这从另一侧面说明了对于劳教制度改革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在美国的州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治安法庭,负责审理大量的轻罪案件。这与公约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在法国,将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3)分流处理方案在处置对象、范围等问题上更为明确,有利于控制公安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符合法治化的要求。
而劳教的对象是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其与犯罪无关。 四、劳教制度改革中的比较法研究 尽管实证调研的结果对于思考劳教制度的未来走向、改革思路、总体方案、具体举措具有启发意义,但是,应当看到,需要辅之以比较法上的考察,才能进一步理清劳教制度改革中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
(29)关于从事劳教工作的警察转人轻罪监所工作问题,问卷设计了赞同、不赞同、不知道三个选项。劳教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其最大阻力来自相关部门的意见不一致。
[41]同注[3],高莹等书,第3页。比如,封闭式一般不超过15~30天,特殊情况数错并罚,合并执行不得超过45天。
(4)应当注意改革方案与现有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衔接。您认为应采用何种程序?(10)您认为对劳教案件的审判是否应当设立审判监督程序?(11)有学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当通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违法行为矫治法》,对劳教制度予以从立法根据到实体(其核心是从惩罚内容到惩罚期限要与刑罚处罚有明显区别)和到程序(其核心是改行政决定为司法裁决,并设置正当程序)的全面而系统的法律规制。86.5%的被调查者赞同把目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隔离戒毒统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但在今天,主体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犯罪嫌疑是适用这种预防措施的必要前提。
刑法上的保安处分以适用对象实施了犯罪或者刑事不法为前提,而行政性保安措施不以适用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因此,二者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68.2%表示赞同,而教学科研机构的样本75%表示不赞同,意见分歧很大。
[16] 劳教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2013年I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将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确定为今年政法工作的重点,学术界因此掀起了新一轮研究劳教制度改革问题的热潮[7]。
[28]参见于志刚:《析毒品犯罪惩治与预防中的三个分歧》,《人民检察》2010年第19期,第18页。[4]参见谢铭:《唐慧被劳教的上访妈妈》,《南方人物周刊》2012年第28期,第50-51页。
调研发现,在所有53个有效回答中,37.7%选择了半年,35.8%选择了三个月,15.1%选择了一年。63.6%的被调查者不认同劳教会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而自然消亡,因此,对劳教制度进行主动的、积极的改革有其必要性。法院综合这三条标准,以决定一种处罚是否属于刑事处罚,而不论有关成员国将其称为行政处罚或纪律处罚。鉴于实证调研在此方面未能得出共识性结论,因此,需要通过比较法研究补充性地厘清各种具体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并对其中最具争议性的一些问题作出回答。
鉴于目前的劳教过于严厉、实质上带有惩罚性质的现实,推动劳动教养或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向轻缓化方向发展,应当成为劳教制度改革的一个目标。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22.7%选择了改革为教养处遇法、13.6%选择了保安处分化。
而当我们让被调查者在改革为轻罪制度、保安处分化、改革为教养处遇法三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时,可以看到,被调查者的选择出现了明显的分化现象,没有哪一种方案明显占上风,而且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与来自教学科研机构的人员意见分歧很大。这就表明,过去劳动教养作为一种维稳手段,偏重于追求效率价值。
从实证调研的情况看,被调查者较少关注联合国相关公约的规定。而教学科研机构样本的68.2%选择了赞同,27.3%选择了不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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